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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來源: 發布時間: 2022-07-15 14:42:00 瀏覽量:字體:

(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數字技術創新

第三章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數字產業化

第五章產業數字化

第六章治理和服務數字化

第七章數據利用和保護

第八章保障和監督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保障數據安全,建設數字經濟強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以及為數字經濟提供支撐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引領、融合發展,應用牽引、數據賦能,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系統推進、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的領導,統籌部署、組織推進全省數字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支持開展數字技術創新和應用,培育和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加快建設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產業生態體系、公共服務體系和現代治理體系,營造優良的數字經濟發展環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字經濟推進協調機制,完善數字經濟發展政策,協調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省發展改革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承擔協調機制日常工作。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促進全省數字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實施數字化發展重大工程和項目。

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制定并實施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數字產業化發展、工業數字化轉型、數字技術應用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省科技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數字經濟創新平臺建設,推動數字技術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省網信部門負責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統籌協調網絡安全、網絡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數據管理,組織協調公共數據歸集、共享、開放。

省通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

省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具體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等對外合作中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構建數字經濟開放體系。鼓勵和支持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加強跨省域合作,推動重大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數據標準統一、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智能制造協同發展以及區域一體化協同治理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內外數字經濟跨區域合作,創新體制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共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數字產業化發展、產業數字化轉型、治理和服務數字化以及數據開發利用。

第二章數字技術創新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創新,加強數字技術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成果轉化,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體制機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聚焦傳感器、量子信息、網絡通信、集成電路、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重點領域,提高數字技術基礎研發能力,突破高端芯片、工業軟件、核心算法等關鍵核心技術。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領域,推動建設國家和省級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數字經濟產業鏈整體發展,推進產業鏈核心企業帶動上下游企業協同創新,提升產業鏈創新水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融合創新,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發揮企業在數字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獲取數字技術創新資源。

引導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數字經濟產學研合作,共建技術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創新平臺,推動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版權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建立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第十三條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經濟產業領域科技創新,可以通過專項資金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采用發放科技創新券等方式購買檢驗檢測、研發設計、中間試驗、科技評估、技術查新、知識產權、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十四條支持數字技術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應用推廣,將符合條件的數字技術產品和服務認定為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列入創新產品目錄。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將數字技術產品和服務列入全省集中采購目錄。確因數字技術產品和服務應用推廣需要,政府采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第三章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完善通信網絡、算力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物聯網、車聯網等融合基礎設施,布局創新基礎設施,推動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升級,構建數字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六條省工業和信息化、通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編制省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應當根據省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編制、實施本地區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有條件的縣(市)可以編制、實施本地區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編制、實施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遵循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互聯互通的原則,重點推進高速泛在、天地一體、云網融合、智能敏捷、綠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數字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安排。交通、電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應當結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與數字基礎設施相關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和高速固定寬帶網絡部署,推進城鄉信息通信網絡服務能力一體化,提升網絡性能和服務能力。

新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預留基站站址,配套建設通信網絡基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推動老舊小區改造配套建設通信網絡基礎設施。

第十九條公共機構以及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放建筑物、綠地、桿塔等資源,推進智慧桿塔建設和一桿多用。

推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與鐵路、城市軌道、道路、橋梁、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港口、樞紐場站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

第二十條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統籌本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參與衛星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構建通信、導航、遙感空間基礎設施體系。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全省數據中心合理布局,推動智能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新型數據中心建設,支持互聯網、工業、金融、政務等領域數據中心規模化發展,提升計算能力,強化算力統籌和智能調度。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據中心向集約高效、綠色低碳方向發展,推動已建數據中心節能改造。支持數據中心集群配套可再生能源電站,鼓勵數據中心參與可再生能源市場交易;支持數據中心采用大用戶直供、建設分布式光伏等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

第二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泛在互聯、智能感知的物聯網,推進基礎設施、城鄉治理、物流倉儲、生產制造、生活服務、生態環境保護、應急管理等領域感知系統的建設應用、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能交通,加速交通基礎設施網、運輸服務網、能源網與信息網絡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快國家級和省級車聯網先導區建設,擴大車聯網覆蓋范圍,提高路側單元與道路基礎設施、智能管控設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進道路基礎設施、交通標志標識的數字化改造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數字經濟重點方向布局未來網絡試驗設施等創新基礎設施。

支持發展開源社區、開源代碼托管平臺,建設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平臺、自主安全可控的區塊鏈底層平臺和重點領域大數據訓練平臺等。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能源、城鄉建設、物流、教育、健康、文化、旅游、體育、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保護、應急管理等領域的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建立健全跨行業基礎設施協同推進機制。

第二十六條數字基礎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數字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數字基礎設施安全。

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數字產業化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球數字經濟的技術、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省數字產業發展水平和各地區稟賦差異,統籌規劃全省數字產業發展,圍繞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通過推進產業鏈強鏈補鏈、保障供應鏈安全、培育產業集群等方式,構建優勢產業鏈,促進產業協同和供應保障,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省數字產業發展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方式,在集成電路、物聯網、工業機器人、新型顯示、智能終端、光電纜、通信設備、核心電子元器件以及設備制造等特色優勢領域,加快重大項目推進、產業鏈上下游對接配套、骨干龍頭企業培育,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高地。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以及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統籌規劃軟件產業發展,支持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核心技術自主創新和開源軟件發展,提升自主可控關鍵軟件和創新應用軟件供給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統一布局,結合本地區產業基礎和特點,推動軟件產業集群建設,培育軟件名城和軟件名園,構建安全可控、開放協同的現代軟件產業體系。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培育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興數字產業,促進跨界融合和集成創新;前瞻布局類腦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術、寬禁帶半導體、下一代移動通信等未來產業。

第三十一條鼓勵企業平臺化發展,在工業互聯網、網絡銷售服務、物流專業服務、信息資訊服務、檢驗檢測服務等重點領域,支持和培育平臺經濟重點企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平臺企業加強數據、產品、內容等資源整合共享,探索適宜本地區的平臺經濟發展場景和模式,推進平臺經濟領域互聯互通;按照國家規定明確平臺企業定位和監管規則,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文化產業線上線下融合,推動文化遺產資源的數字化轉化,發展網絡視聽、數字影視、數字廣告、互動新媒體等數字文化產業,引導沉浸式體驗、動漫游戲、數字演藝等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支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培育多層次、遞進式的數字產業企業梯隊,形成大中小企業相互協同、優勢互補的發展格局。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推進數字經濟相關產業園區優化發展,培育建設特色數字產業創新、數字技術應用創新等載體。

第三十五條引導互聯網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開放數據資源和平臺計算能力等,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臺。

鼓勵第三方專業化服務機構為數字產業相關企業引進落地、融資增資、股改上市、平臺化轉型、并購和合作等提供服務。

第五章產業數字化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利用數字技術促進產業改造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制造業、服務業、農業等產業數字化。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企業實施制造裝備、生產線、車間、工廠等的智能化改造,提升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銷售服務等環節的智能化水平,推廣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制、柔性化生產、共享制造等服務型制造新模式,實現工業生產模式變革。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字技術在先進制造業集群的深度應用,鼓勵產業鏈龍頭企業打造供應鏈數字化協作平臺,實現產業鏈上下游的供需數據對接和協同生產。支持工業骨干企業、工業數字化轉型設備供應商和服務商等組建數字化轉型聯盟,分行業研發推廣數字化解決方案,促進集群企業協同轉型。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工業互聯網發展的支持力度,推進企業級、區域級、行業級等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和應用,培育國家級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提升工業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支持企業基礎設施、業務、設備和數據上云、上平臺,推動運用高適配、快部署、易運維的工業互聯網解決方案,降低中小企業的工業互聯網使用成本,普及應用工業互聯網。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紡織、冶金、化工、建材、輕工、機械、醫藥、電子等傳統優勢制造業的數字化轉型,鼓勵工業生產方式和組織模式創新,提高全要素生產率。

第四十一條支持裝備制造企業研制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等數字化裝備,加強新型傳感器、智能測量儀表、工業控制系統、網絡通信模塊等智能核心裝置的集成應用,提升智能裝備供給能力。

支持軟件企業、智能裝備制造企業圍繞工業企業數字化轉型需求,開展工業基礎軟件、工業控制軟件、數據管理軟件、系統解決方案的聯合攻關,加強工業軟件支撐能力建設。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研發設計、現代物流、檢驗檢測、商務咨詢、人力資源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數字化,提升生產性服務業智能化、網絡化、專業化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與健康、養老、旅游、體育、文化、居民出行、住宿餐飲、教育培訓等生活性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體驗式消費、個性需求定制服務等新業態,豐富數字服務產品供給。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推動發展數字金融,優化移動支付應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數字人民幣應用,推進數字金融與產業鏈、供應鏈融合。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完善發展機制、監管模式,引導和支持電子商務發展,促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支持數字化商貿平臺建設,加快數字貿易發展,推廣新零售,發展社交電商、直播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推進農業數字化,加快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種業、農產品加工業等領域數字技術應用,推廣應用智能農機裝備,加強農業農村大數據建設,強化益農信息服務,加大農村倉儲、物流、冷鏈設施建設支持力度,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各環節數字化水平。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工流通企業與電商企業對接融合,發展直采直供、冷鏈配送、社區拼購等農產品銷售服務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相結合,技術、資本、人才、數據等多要素支撐的數字化轉型服務生態。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會、協會、商會等圍繞產業數字化轉型,提供診斷咨詢、應用培訓、測試評估等服務。

支持建立公共型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建立開放型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重點面向中小企業提供數字化轉型診斷和低成本、輕量化、模塊化的數字化解決方案。

第六章治理和服務數字化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在政府治理中的創新應用,推進政府治理數字化,發揮數字化在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等方面職能的支撐作用,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府數字化履職能力體系,提高事前預防、事中監管和事后處置能力。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非現場監管、移動電子執法和風險預警模型等現代化管理應用場景建設;全面推動政務服務一件事、社會治理一類事、政務運行一體事三大領域清單改革,加快實現一網通辦,做好不見面審批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廣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的應用。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以及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數字技術在城市治理中的應用,通過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放,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宏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的數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智慧社區建設,以數字技術強化社區服務和管理功能綜合集成,推動政務服務、公共服務、數字商務向社區延伸,提升精細化、網格化管理能力,構建居家養老、兒童關愛、文體活動、家政服務、社區電商等數字化創新應用場景。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向鄉鎮、村居延伸,實行涉農服務事項線上線下一體化辦理,推動數字技術與農業農村基礎設施融合發展,促進數字技術在鄉村產業發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領域的綜合應用,提升鄉村治理數字化水平。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技術在園區的融合應用,提升園區公共服務、物業管理、產業集聚、人才服務、創新協同等方面的智慧化服務水平,支撐園區內企業數字化轉型和數字產業集聚發展。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教育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智慧校園建設,完善教育資源和信息管理公共服務平臺,打造個性化、終身化的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務體系,推進線上線下教育常態化融合發展新模式。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智慧醫療健康體系建設,推進全省統一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落地應用,統籌全民健康信息平臺、醫院信息平臺建設和信息互聯互通,強化醫療健康大數據開發應用,發展互聯網醫療,促進大健康產業發展。

第五十四條省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人社體系建設,依托全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臺推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人才人事、勞動關系等領域數字化轉型,與有關部門開展協同合作,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在居民服務領域逐步實現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智慧養老體系建設,推進移動終端、可穿戴設備、服務機器人等智能設備在居家、社區、機構等養老場景集成應用,推廣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提供簡便快捷的養老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公益服務和鏈接市場服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并行的原則,針對老年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制定完善相關措施,保障和改善其基本服務需求和服務體驗。

第七章數據利用和保護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遵循促進流通、合理使用、依法規范、保障安全的原則,發揮數據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加強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管理,促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健康發展。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共企業事業單位為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收集、產生的公共數據資源匯集整合、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

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公共數據應當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進行共享開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公共數據資源供給,統籌運用公共數據平臺,釋放公共數據價值,規范公共數據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立公共數據開放范圍動態調整機制,創新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模式和運營機制,滿足組織、個人的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數據創新應用,運用公共數據發展和完善數據要素市場,支持和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升公共數據資源價值。

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依法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提供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應用模式創新、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企業等組織、個人有序開放自有數據資源。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建設,發展數據運營機構、數據經紀人,推進數據交易,規范數據交易行為,促進數據高效流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法設立數據交易場所,鼓勵和引導數據供需雙方在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和數據安全治理體系,依法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建立健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推動建立政府監管、平臺自治、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多元共治體系。

第六十三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開展分類分級管理,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六十四條組織、個人與數據有關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數據的處理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依法制定、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禁止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組織企業開展數據管理國家標準實施工作,推動企業規范數據管理,提升數據質量。引導行業龍頭企業參與制定行業數據國家標準并應用推廣,提升行業數據標準化水平。

第六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推行首席數據官制度,由本地區、本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首席數據官。首席數據官應當協同管理本地區、本部門數據與業務工作,推動數據共享開放,建立與數字經濟相關企業聯系機制,提升本地區、本部門數據治理能力。

鼓勵企業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由企業相關負責人擔任首席數據官,推動企業構建數據驅動的生產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六十八條支持社會化數據服務機構發展,依法依規開展公共數據、互聯網數據、企業數據的采集、整理、聚合、分析等加工業務,提升數據資源處理能力,培育壯大數據服務產業。

第八章保障和監督

第六十九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使用省級專項資金,用于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臺、公共技術平臺和產業載體建設、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等。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第七十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數字經濟產業投資基金,用于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和關鍵產業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數字經濟股權基金,吸引社會資本支持數字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發揮政策性基金作用,重點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和高成長、初創型企業發展。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省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信息技術產品制造、軟件開發、信息服務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的優惠政策,并為相關組織、個人提供暢通的辦理渠道。

第七十二條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對符合國家和省數字經濟產業政策的項目、企業、平臺和創新人才,在貸款、政策性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的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數字經濟創新型企業通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發行等方式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融資結構。

第七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標準體系建設,制定和實施關鍵核心技術、通用算法、數據治理和安全合規等領域的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數字經濟相關國際規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支持依法制定數字經濟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七十四條本省應當加強數字人才建設,將數字經濟領域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圍,為其在職稱評定、住房、落戶、醫療以及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支持。探索建立適應數字經濟新業態發展需要的人才評價機制。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培養創新型、應用型、技能型、融合型人才。推進數字經濟相關學科建設,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開設數字經濟專業、課程,與企業合作辦學,共建現代產業學院、聯合實驗室、實習基地等,培養數字經濟相關人才。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勞動用工服務指導,鼓勵依托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完善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政策規定,保障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供應、電力接入、能耗指標分配、頻譜資源配置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相關技術知識、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提升全民數字素養和數字技能。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將數字經濟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數字經濟知識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數字經濟公益性宣傳。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加強從業人員數字經濟知識培訓,提升應用、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國內國際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推動建立供需對接渠道,加強數字經濟相關企業、產品、服務宣傳,提高企業市場開拓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企業參加境內外展覽展銷等活動。

第七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創新基于數字技術手段的數字經濟監管模式,提高數字經濟監管和治理水平,優化數字經濟營商環境,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分析,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以及從事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保障數字經濟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數字經濟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保障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數字經濟創新創業容錯機制,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在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可以不作負面評價。

第八十三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定期對本級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數字經濟發展情況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四條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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