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空置房屋物業費及能耗費減免政策 |
來信人 |
杜女士 |
來信日期 |
2021-12-03 |
來信內容 |
我在吳中區雍尚花園小區購買的房屋,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一直空置,之前咨詢過物業,說不給減免物業費,所以一直原價按時上交了物業費,今年8月,聯系我說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項目代收代交費用收取行為的意見》(蘇價規字〔2014〕4號)文件要求要我補交2015年6月至2020年12月的能耗費。我想咨詢,在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房屋空置狀態下,我是否可以補申請減免2018年至今的物業費,是否要繳納2018年至今的能耗費,是否有相關減免政策。 |
回信日期 |
2021-12-03 |
回信內容 |
根據《關于印發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價規字〔2014〕4號)規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根據您陳述情況,如您與物業服務企業關于優惠期沒有其他約定,則2018年以后的物業公共服務費不能享受七折優惠。 根據《關于印發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價規字〔2014〕4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代收代交費用,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或部分業主承擔且費用不能直接計入單個業主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備運行電費及電梯年檢維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已經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的,不得重復計收。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和約定方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分攤辦法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業主(含空置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分攤數額按時交納代收代交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業主預收一定數額的費用,預收費用與實際分攤費用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多余部分也可自動轉為預付費”。您反映的能耗費如為上述規定中的代收代交費用,應按合同約定或者按分配數額按時交納。七折優惠僅針對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代收代交費用無相關減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