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9與《關于印發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價規字〔2014〕4號)內容沖突 |
來信人 |
贠先生 |
來信日期 |
2022-09-30 |
來信內容 |
您好! 1、江蘇省發改委、省住建廳共同修訂的《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9)已取消空置房物業費減免得相關政策. 2、蘇州市發改委《關于印發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價規字〔2014〕4號)中規定內容如下:"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取消空置房物業服務收費減免的相關規定;為何蘇州市依然沿用2014年的收費管理細則,且蘇州市政府網站中群眾咨詢空置房物業費相關問題,政府部門依然使用2014出臺收費管理辦法進行回復,且該法規鏈接中法規時效性顯示有效。 |
回信日期 |
2022-09-30 |
回信內容 |
贠先生:您好,根據《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發改規發〔2018〕3號)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指導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條: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此外,根據《江蘇省定價目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收費標準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 當前《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蘇價規字〔2014〕4號)為有效文件,文件第四十一條:各縣級市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蘇州市區執行《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各縣級市(含吳江)執行本區域制定發布的實施細則。 經了解,昆山市目前執行的是《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昆政規〔2014〕13號),第十六條:新建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感謝您對價格工作的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