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委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發改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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