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和依據:
1.2019年國務院出臺《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2020年8月省政府印發了《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蘇政發〔2020〕68號);
2.2019年全市機構改革后政府投資相關審批事項劃轉至行政審批局;
3.今年4月市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集中建設領導小組印發《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擬解決的問題:
1.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等進行了進一步規范;
2.機構改革后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職能實際運行情況,與舊的暫行辦法《蘇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15〕112號)相關規定不一致;
3.集中建設管理辦法中對涉及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要求與現行辦法不一致。
解決方案:
1.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蘇政發〔2020〕68號)精神,對政府投資管理進一步規范完善;
2.根據機構改革后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運行實際情況,對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決策管理進行規范;
3.按照集中建設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對政府項目報批流程及事中事后監管進行完善。